学会成员

会长:杨青

著名古琴艺术家、音乐教育家。现任: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副会长、国乐中心主任,国际中国音乐家联合会副主席,国际古琴学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古琴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琴会”)副会长、秘书长。中国音协民族器乐学会副会长。北京器乐学会副会长,龙人古琴研究院导师。北京大学国学社传统文化顾问。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有多部著述被国家级音乐出版社认定并出版,录制的多种古琴音像制品广为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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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九 嶷 古 琴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九嶷古琴学会(szjiuyi)

第二条 深圳九嶷古琴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的性质:本学会是由深圳市古琴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古琴研究,推动我市古琴艺术发展,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深圳市宝安二区湖滨东路21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九嶷古琴研究;
(二)普及古琴知识,推广古琴艺术;开展会员教育活动;
(三)组织编辑、出版相关内部杂志及其他书刊、会讯;
(四)开展学术交流,发展与其他地区外有关学术团体和古琴爱好者的联系和友好交往;
(五)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古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一定的古琴音乐基础,愿意为古琴事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自然人。

第九条 本学会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两名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属单位签署意见,本学会理事会通过;
(三)由本学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 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 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 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 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4年初,杨青老师与陈碧勇老师等一众琴友为了共同的爱好自发走到一起,不定期举行学术讲座、雅集等,意在为传播、弘扬古琴艺术提供更多的可能。同时他们也向市民政局递交了“深圳市九嶷古琴学会”成立可行性报告及申请材料。

        在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市民政局于很短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完成了初审和相关审批工作,印发了《社会团体批准筹备通知书》深民函【2014】1455号文件,批复同意筹备成立深圳市九嶷古琴学会,至此深圳市九嶷古琴学会筹备工作正式开始。

        2015年7月1日深圳市九嶷古琴学会正式成立,成为直接注册于深圳市民政局的市一级学会。作为独立法人,九嶷古琴学会拥有更广阔的前景与自主、发展空间。会员目前共有51人,以古琴爱好者为主,大家自愿结成了一个全国性、学术性的非盈利组织。